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秋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玲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劻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為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76號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自此起算法定不變期間,於113年11月18日屆滿(見本院卷第155頁),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稽,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