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䊹伊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芷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74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