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芷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