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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䊹伊陳䊹伊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陳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伊美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38元,及其中新臺幣29,916元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19,722元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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