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葉禾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伊美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