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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成大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夙惠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安、柯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第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250元(計算式:359,625元×2=71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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