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成大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夙惠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安、柯旗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第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250元(計算式:359,625元×2=71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