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洪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亘妏、劉以豪、黃春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亘妏、劉以豪、黃春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