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52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52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源
- 被告
- 蔡昇學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5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732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1,236元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