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君
- 被告
- 陳慧蘭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30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