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被告
- 顏列微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7,865元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