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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薇陳薇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告
顏列微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7,865元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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