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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60號

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吳依穎
訴訟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告
吳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辦理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被告單獨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協同移轉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之價額。又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43,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6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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