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翁淑華
- 被告
- 黃品蓉
李紀堯
黃浡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或房屋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8,700元 201.34㎡ 全部 3,765,05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435,200元 178.05㎡ 全部 435,200元 合計4,200,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