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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6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雯娟

上訴人
李學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61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