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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薇陳薇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告
陳慧蘭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30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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