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被告
-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81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88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