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薇陳薇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蔡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524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