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蔡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524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