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聚鼎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偉
- 被告
- 黃逢棋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南○○○○○○○○中西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