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亘妏、劉以豪、黃春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4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