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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0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謝佳蓁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105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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