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84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844號
- 原告
- 呂蕙羽
- 被告
- 邱維萍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84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3398號刑事案件卷宗查對無誤,且有上開刑事判決1 件在卷可稽,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