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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8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雯娟林雯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844號

原告
呂蕙羽
被告
邱維萍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84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3398號刑事案件卷宗查對無誤,且有上開刑事判決1 件在卷可稽,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84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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