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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О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О二號

原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蔡和仁
訴訟代理人
許高財
被告
典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豊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向原告購買水泥計二百五十噸,總計價款新臺幣(下同)四十一萬九千三百十八元(以下簡稱系爭貨款),原告已將水泥交付被告使用,詎被告於受領水泥後卻遲不付款,經原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臺北四十三支局第八十二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五日內給付系爭貨款,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均未置理,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被告應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О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