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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一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張家祥
被告
大漢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芬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蘇雅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一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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