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