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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