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0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