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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2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謝家宜謝家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蔡蘭櫻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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