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