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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謝家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