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4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48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雖被告住所地為台南市○區○○街82巷5號,而屬本院轄區,惟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載明:「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商務卡申請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