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1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7日上午9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