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9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