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3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7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