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2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205號
- 原告
- 中興電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為支付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8,260元,經屆期提示,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又被告曾於民國95年11月間向原告訂購5T套管等商品,貨款共計33,990元,詎被告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上述票款及貨款(總計192,250元,計算式:158260+33990=192250)均未清償,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票款及買賣價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2,250元,及其中158,260元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3,99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2紙、退票理由單2紙、送貨明細單1紙及統一發票1紙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96年12月1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以,原告所主張貨款33,990元之利息起算日即應為96年12月19日。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250元,是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1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提示退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 (民國)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一 │ETX0000000│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7日│78,080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 │ │ │ │ │ │東台南分行 │ │ │ ├──┼─────┼─────────┼─────┼────┼────────┼──────┼──────┤ │ 二 │ETX0000000│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7日│80,180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6年2月7日 │96年2月7日 │ │ │ │ │ │ │東台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