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