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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