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