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