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