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