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7日起至100年9月7日止,年利率為百分之15。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數到期,且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僅繳息至94年11月7日止,尚積欠原告197,280元及自9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7,280元,及自9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資料建檔、放款登錄單、交易明細表、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各1份、匯款條影本2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7,280元,及自9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查原告支出本件訴訟費用2,100元(即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