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萬事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每月3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交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付利息。

(二)詎被告截至98年6月底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08,119元(含消費款91,506元,已到期利息16,613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仍拒不還款。其中消費款91,506元部分,應自98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為此,原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消費繳息總查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欠款彙整資料表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110元,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憑,另原告支出之公示送達登報費用為150元,亦有分類廣告費收據存卷足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