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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

原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向原告購買檢驗試劑,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395,797元。詎被告收貨後,迄今仍未給付貨款,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1份、銷貨單6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395,7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4,30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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