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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志成陳志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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