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