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台幣捌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