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5號

清償現金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志成陳志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