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政潔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 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