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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告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崇明
被告
新宏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紘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