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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玉山陳義仲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吉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101年3月1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惟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本院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抗告人仍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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