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吉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101年3月1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惟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本院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抗告人仍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