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原告
- 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被告
- 林建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