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
- 聲請人
- 黃光平
- 即受裁定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同年3 月6 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2 條等規定即明,而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規定,是除別有相關規定得援以救濟者外,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光平對於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