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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沈揚仁施介元蔡憲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聲請人
黃光平
即受裁定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同年3 月6 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2 條等規定即明,而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規定,是除別有相關規定得援以救濟者外,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光平對於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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