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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張瑛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蔡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多案已分別確定,且均已核發執行指揮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更字第956 號、108 年執字第4625號),上開各案符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可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提出聲請,請求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據此而言,是否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雖得「請求」前開檢察官聲請之,惟渠等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是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認其所犯上開各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倘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自可請求前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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