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9號
- 原告
- 鍾尚芳
- 法定代理人
- 鍾佳伶
- 被告
- 張麗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或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86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65 號審理在案,並認應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茲原告即被害人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上開說明,將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