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1 分鐘讀完全文 10,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洪榮家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臺1線南下車道255.5公里附近,因不滿嘉義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員警乙○○為其提出毀損案件處理之方式,與員警乙○○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處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乙○○,當場以「你做警察這麼囂俳」(臺語發音)等語,公然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侮辱公務員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乙○○之職務報告、密錄器光碟及譯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以臺語對員警乙○○口出「你做警察這麼囂俳」一語,惟堅決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先前向戶籍地派出所的員警詢問過,可以請求警察處理,但我向○○派出所欲提告鄰地都沒有整理,而有毀損我的農作物時,員警乙○○卻一直說不可以,我當時很生氣就說了那句話,但我沒有罵他的意思,我只是很不滿意員警乙○○推託的態度,才會這麼說,所以我認為我沒有犯罪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因不滿告訴人即○○派出所員警乙○○對其報案(欲提告鄰地所有人毀損罪嫌)之處理方式,當場以臺語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乙○○口出「你做警察這麼囂俳」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偵卷第25、36頁、原審卷第41-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時(偵卷第43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乙○○之職務報告1份(警卷第3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1月12日嘉民警偵字第1100001322號函暨檢附之員警乙○○密錄器影像光碟暨譯文1份(偵卷第97-119、127-143頁)、原審110年2月17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卷第39頁)、本院110年5月6日密錄器影音光碟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第51-58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屬真實。

㈡刑法第309條所稱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的事實,而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則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復次,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又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㈢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囂張」一詞之釋義為放肆傲慢,雖有負面涵意,然非如「XX娘」、「王X蛋」等侮辱性、攻擊性言語般對於真理探尋及思想表達毫無助益,自不得與該等無任何社會價值之謾罵用詞等量齊觀。又以臺語發音之「囂俳」一詞,時至今日通常均經一般人認知係類似「囂張」之意,屬對於他人行為舉止之評價,在社會一般概念上本非純屬毫無價值之低劣穢語。

㈣觀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密錄器影音光碟勘驗內容,審視本件案發經過,分述如下:

⒈首先,被告欲向○○派出所提告鄰地所有人毀損罪嫌時,員警乙○○對被告稱:「那你有拍照嗎?」、「是你要去拍。告訴乃論,是你提供資料給我,所以是你認為有什麼東西」、「我不用去啊,告訴乃論,是你提供資料給我們,你要提告就來用就好」、「我不用阿,告訴乃論,就是你提供資料給我們就告了啦,你不是說要告嗎?」等語(詳如附表一所載)。

⒉復次,員警乙○○雖有前往現場,然復對被告稱:「啊你的樹,你要拍照阿,我又不能進去你圍牆」、「我們沒有(要拍照)、我們沒有(要拍照),我們只是來瞭解這個地方而已,你講要怎樣用,那不是我們講的」等語(詳如附表二所載)。

⒊被告因認不論在○○派出所或是在現場,員警乙○○均以前揭情詞一再推託,不欲處理其提起之告訴,於情緒氣憤下對員警乙○○稱:「你查啊,你每項都叫那個,你要是沒辦法用,我就直接找督察室,好不好!」等語,員警乙○○回稱:「怎樣、怎樣」、「好,沒關係」、「我們有說不要處理嗎?」等語,被告則稱:「你現在沒有要幫我處理啊,要不然你們來看爽的喔?你態度什麼態度啊,你啊~」等語,員警乙○○回稱:「怎樣〜怎樣〜」、「嘿,怎樣,要不然怎樣〜」,被告始稱:「對,為什麼我要帶你們來這現場,要讓你們看現場是怎樣狀況。嘿,這樣而已。嘿,沒關係,你的態度這麼差,也沒關係啊。你警察態度這麼差,沒關係啊。我打電話給督察室。嘿,齁,你再繼續講阿,沒關係啊。我沒差啊,『你做警察這麼囂俳』,沒關係啊」等語(詳如附表二所載)。

㈤依本案發生之過程為整體觀察、評價,被告係因員警乙○○一再以所謂「告訴乃論,是你提供資料給我」等理由,而認員警乙○○一直藉詞推託,不願受理其報案,亦不願為其所指稱受損之情形拍照,一般人遇此情形,難免認為警察態度傲慢,而有不滿之情緒反應。又被告與員警乙○○發生口角爭執後,緊接著「你做警察這麼囂俳」(臺語發音)一語接續說出,並綜觀被告該段語句係稱:「對,為什麼我要帶你們來這現場,要讓你們看現場是怎樣狀況。嘿,這樣而已。嘿,沒關係,你的態度這麼差,也沒關係啊。你警察態度這麼差,沒關係啊。我打電話給督察室。嘿,齁,你再繼續講阿,沒關係啊。我沒差啊,『你做警察這麼囂俳』,沒關係啊」等語,可見被告所言係針對員警乙○○之執法方式發表自己之負面評價看法,並非直接對於員警乙○○之人格予以羞辱或故意有所貶抑。

㈥如僅以評價或評論者之言論觀點是否正面或負面,作為差別待遇應否處罰之依據,遭認定屬負面者一律禁止發表,若發表即構成犯罪,非屬負面者始可發表且不為罪,顯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此觀諸前大法官吳庚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記載:「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等語,益徵不論係依何種觀點發表意見(即評價、主觀價值判斷,不論係正面或負面),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屬正面評價即受法律鼓勵,亦不能因係負面評價遂受法律禁止及制裁,而有差別待遇存在,此乃言論自由之真諦。故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存在以何種言論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因此,被告在上述情狀下表達自己個人之意見與感受,言語或有過於激烈而有失允當,或使員警乙○○感到不快,然究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或嘲笑,客觀上難認已屬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侮辱行為,主觀上亦難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之故意。從而,被告所辯並沒有要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未予詳究,而認被告所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被告執前開辯詞上訴,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密錄器錄影音第一段):《「A」為員警乙○○、「B」為被告、「C」為員警楊○○》

附表二(密錄器錄影音第四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A:先生,證件借一下?你報案嘛,證件借一下。你的田在哪裡 ?你的田在哪裡?你的田是位於哪裡?(00:11) B:縱貫路旁邊啊。(00:32) A:縱貫路旁邊喔?(00:34) B:它是頂寮段。(00:36)                              A:我沒有說怎樣啊。(00:40) B:蛤?(00:41)            A:我沒有說怎樣啊,我只是說了解一下。(00:43) B:因為公所縣政府無法處理,要讓你們處理啊。(00:47)  A:我們也沒...你要我們怎樣處理。(00:51) B:啊就用損害,你就跟他來...看怎麼處理阿,不然要怎樣處理。(00:54) A:你那個地段?你知道嗎?(01:09)                    B:我的地號000,他的000吧?頂寮段。(01:11) A:手機?(01:18)  ……                A:那你有拍照嗎?(01:32) B:你要去拍阿。(01:34)                              A:是你要去拍。告訴乃論,是你提供資料給我,所以是你認為    有什麼東西。(01:36)                              B:(有講話但聽不清楚)。(01:40) A:我不用去啊,告訴乃論,是你提供資料給我們,你要提告   就來用就好。(01:42) B:我拿相片來。(01:48)                              A:拿相片、還有你地段那個資料,確定那是誰的。對,如果你    是使用人,啊請那個地段的所有人委託你。因為我們、我們   …(01:49) B:那塊地是我的。(02:02)                            A:地段是你的那就OK了,那就是那個...(02:03) B:你們不用去嗎?(02:05)                   A:我不用阿,告訴乃論,就是你提供資料給我們就告了啦,你    不是說要告嗎?(02:05)                            B:嘿。(02:10) A:啊對方,你知道是誰嗎?(02:11)                    B:我不知道啊,你們要去查阿。(02:12) A:那也沒關係,那也不用沒關係,那你資料給我們就好了。對   ,那直接處理就好了。(02:13) B:(有講話但聽不清楚)。(02:19)                      A:對,現在直接作就好了,你要不要補?欸,張先生…(02:    20)                                          B:(有講話但聽不清楚)。(02:24) A:蛤?我不用阿,就是你要告嘛。你不是要告嗎?對不對,   張先生。(02:27) B:(離開派出所)。(02:27)                         A:(出去找被告)張先生、張先生、張先生,你要怎麼走?   (02:56) B:蛤?(03:05)                                      A:你要怎麼走、你要怎麼走,過去你的田。(03:06) B:縱貫路啊。(03:08)                                A:啊要去哪個位置?(03:09) B:喜多郎對面。(03:12)                              A:喜多郎?(03:13) B:那個廠區,虎尾寮,鎮北村虎尾寮。(03:16)          A:嘿。(03:18) B:縱貫路旁阿,不是有蓋房子,很多房子那裏。(03:19)  A:牌樓那邊嗎?牌樓對面。(03:23) B:再過去阿。(03:25)            A:我們在牌樓那邊碰面,因為我們要到那邊,從牌樓那邊。   (03:27) B:好。(03:28)                                      A:前面、前面、前面。(03:33)
B:(有講話,但風聲太大,無法聽到聲音)。(00:01)      A:嗯,啊你裡面種什麼?(00:27) B:那裡面種花啊。(00:30)      A:你裡面種花。(00:32) B:對啊,你看(藤蔓)整個爬到我的樹上了。(00:34)    A:爬到你的樹上。(00:38) B:你看就有看到啊。(00:40)                          A:對,我知道,啊你要告他什麼?(00:41) B:損害啊。(00:45)                    A:啊你的樹,你要拍照阿,我又不能進去你圍牆。(00:46) B:沒有啊。你看就有。(00:51)                        A:啊你知不知道他的地號?(01:14) B:他的857,我的858。(01:16)    A:確定?(01:17) B:嘿啊,因為你們來拍…我自己就那個…(01:19)        A:我們沒有、我們沒有,我們只是來瞭解這個地方而已,你講    要怎樣用,那不是我們講的。(01:24)                B:嘿。(01:33) A:你講的,你去檢察官那裡,是你跟他去面對,我拍的是代表   我看到的。(01:34) B:對。(01:40)                                     A:你拍的代表你自己看到的,你要表示你所說的藤蔓傷害到你    的農作物。我現在外面看到的,那個現在只到你的圍牆。你   講那是樹,我看不到那是樹,那是什麼?因為我沒有進去到    你的裡面,如果你說要拍這樣。(01:41)              B:那個...(01:56) A:沒關係,你先聽我講完,你要拍我就幫你拍。問題你要告,   你要告誰?你要有個東西,你都沒有。你說叫一個…(01:57) B:你查啊,你每項都叫那個,你要是沒辦法用,我就直接找督 察室,好不好!(02:04) A:怎樣、怎樣。(02:09)                              B:我找督察室。(02:10) A:好,沒關係。(02:11) B:沒關係,你們沒有要處理。(02:12) A:我們有說不要處理嗎?(02:14)                      B:你現在沒有要幫我處理啊,要不然你們來看爽的喔?你態度    什麼態度啊,你啊~(02:14)                       A:怎樣〜怎樣〜(02:23) C:我們跟你解釋...你要提告的部分,我們...(02:23)    A:嘿,怎樣,要不然怎樣〜(02:25) B:怎樣〜沒關係,我要錄音,我要找督察室,我看要怎麼處理 。(02:27) A:好。(02:30)                                      B:沒要緊。(02:31) C:我同事是跟你解釋,你這、你這告訴乃論,你提出自己的東西。我們來這邊…(02:32) B:對,為什麼我要帶你們來這現場,要讓你們看現場是怎樣狀 況。嘿,這樣而已。嘿,沒關係,你的態度這麼差,也沒關係啊。你警察態度這麼差,沒關係啊。我打電話給督察室。嘿,齁,你再繼續講阿,沒關係啊。我沒差啊,你做警察這麼囂俳,沒關係啊。(02:33) A:我覺得你侮辱到我了。(03:05)                      B:我什麼時候侮辱到你。(03:06) A:你侮辱到我了。(03:07)                            B:我什麼時候侮辱到你。(03:08) A:我覺得你侮辱到我了。(03:09)                     B:我什麼時候侮辱到你,你看你要不要處理咩?(03:10) A:你現在講做警察很囂張,這不是在說我嗎?(03:13)    B:啊,沒啊,我跟你說人到現場,我們來拍個照,你拍照。(03:15) A:我叫你拍照,因為我講的,我了解的,跟你了解的不一樣。 (03:20) B:嘿。(03:23)                                      A:我解釋給你聽,有沒有?(03:24) B:怎麼樣?(03:25)              A:我解釋給你聽,有沒有?(03:26) B:我是說你人來到現場、拍個照。(03:27)              A:我有沒有告訴你這個意思?我有解釋,我有沒有解釋給你聽?(03:28) B:嘿。(03:33)                                      A:啊你說什麼做警察很囂俳。(03:34) B:我是看你有沒有要處理?這樣而已。(03:36)          A:我有說我不要處理嗎?我說叫你提供資料而已,你就開始這    樣。(03:39)                                      B:我說叫你拍照、印出來這樣而已,有這麼困難?你不要印出    來...這麼困難?(03:43)                            A:我說這地號是誰的?問一下嘛。(03:46) B:我哪知道什麼人?我又沒去種田。(03:49)            A:我印出來,是沒有問題啊。我說是你要拍的啊。(03:52) B:嘿,啊你...(03:56)                                A:啊你說我做警察很囂張,你為什麼說做警察很囂張?你現在    就是侮辱到我。啊這樣說話,聲音有沒有大聲?(03:57)        B:什麼大聲,你現在要吼這麼大聲逆。(04:05)          A:你沒有嗎?(04:08) B:你要這麼大聲逆?(04:09)                          A:你沒有嗎?(04:10) B:沒關係,我們現在去督察室說好不好?(04:11)        A:我現在可以把你銬起來啦。(04:13) B:你銬什麼東西啦,銬。(04:15)                      A:你說什麼?(04:16) B:你銬什麼東西啦,我什麼時候對你怎樣了?(04:17)    A:蛤?(04:18) B:我什麼時候怎樣了?你現在是什麽狀況?(04:19)      A:你現在是什麼態度?(04:21) B:什麼態度?是你什麼態度?(04:23)                  A:是你吧?(04:24) B:是你警察什麼態度?(04:25)                        A:你侮辱到我了。(04:26) B:我什麼時候侮辱到你了?(04:27)                    A:你說做警察就很囂俳,現在嘛。不是她,就是我嘛、不是她    ,就是我嘛。(04:28)                              B:你說什麼?(04:31) A:不是她,就是我。(04:32)                          B:你在大聲什麼?(04:33) A:我是不能大聲嗎?我說話就是大聲。(04:34)          B:你說話大聲逆?(04:37) A:我說話不能這麼大聲嗎?(04:38)                    B:你警察就能這麼大聲逆?(04:40) A:張生。(04:41)                                    B:嘿,怎樣?(04:42) A:做警察就很囂俳,為什麼你要侮辱到我?(04:42)      B:我什麼時候...(04:45) A:你沒有說這句話嗎?(04:46)                        B:你警察大聲...(04:47) A:你沒有說這句話嗎?(04:48)                        B:你警察說話大聲,就是有夠囂張。(04:50) A:你沒有講這句話嘛。(04:51)                        B:怎樣?我跟你說,你這句,好、你說這句,好,我向你道歉    。(04:52)                                        A:我不要,我要銬起來。(04:5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