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8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陳秉逸
- 相對人
- 楊宗德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28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受命法官 吳書嫺
調解委員 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秉逸相 對 人 楊宗德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楊宗德願給付聲請人陳秉逸新臺幣(下同)3500元達成調解,並當場交付,聲請人點收完畢。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聲 請 人 陳秉逸相 對 人 楊宗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受命法官 吳書嫺